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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铁检验检疫

发布时间:2025/11/112

废钢铁检验检疫

GB4223—2004

 

   

本标准的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性的。

本标准与JISG 2401—1979《废钢分类》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T 4223—1996《废钢铁》。

本标准与GB/T 4223~1996相比技术内容进行了如下修改:

——取消了再生用废钢的定义及相关内容;规定了废钢铁单件的*尺寸和*重量;

——取消了原标准中的4条术语,增加了6条术语及其定义;

——改变了废铁的分类,以废铁的化学成分、外形尺寸为划分依据,将废铁分为3类、4个品种;

——改变了废钢的分类,提出了新的外形尺寸和单重以及相应的验收条件,并将废钢分为重型废钢、中型废钢、小型废钢、统料型废钢、轻料型废钢5类;

——调整合金废钢的分组,由原标准的5个钢类67个钢组,合并、简化成6个钢类46个钢组,并将其调整为资料性附录;

——降低了废钢中S、P的含量,由原标准的O.080%,改为O.050%;

——增加了对废钢铁必须分类的要求;

——增加了对环保控制、放射性物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增加了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废止GB/T 4223—1996(<>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川投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钢铁公司、本溪钢铁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效群、孙保东、李家鸣、张宇春、张瑞香、蔡钢、刘徐源、张险峰。

本标准所废止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B 518—1964、YB 519—1964、YB 520—1964;GB 4223—1984、GB 4224—1984、GB 422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钢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验收规则、运输和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炼钢、炼铁、铸造及铁合金冶炼时作为炉料使用的熔炼用废钢铁以及一般用途的非熔炼用废钢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1984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719  生铁化学分析用试样取制方法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13015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 13304  钢分类

    GB 16487.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钢铁(试行)

    SN 0570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有关元素的化学分析方法引用标准见附录A。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熔炼用废钢铁iron and steel scraps for smelting

不能按原用途使用且必须作为熔炼回收使用的钢铁碎料及钢铁制品。

3.2

非熔炼用废钢铁iron and steel scraps for non-smelting

不能按原用途使用,又不作为熔炼回收和轧制钢材使用而改做它用的钢铁制品。

3.3

有害物injurant

其存在对熔炼金属质量和环境将产生不良影响的物质。

3.4

夹杂物  inclusion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或夹带在废钢铁中的其他物质。

3.5

交货批delivery lot

用同一运输工具、一次到达的同一型号类别或多个型号类别的废钢铁。

3.6

检验批inspection lot

作为检验对象而汇集起来的一批同一型号类别的废钢铁。

4  分类

    废钢铁分为废铁和废钢两大类。

4.1  废铁

4.1.1  废铁的碳含量一般大于2.0%。废铁的硫含量(质量分数)和磷含量(质量分数)分别不大于0.07%和0.40%。普通废铁、合金废铁的硫含量(质量分数)和磷含量(质量分数)分别不大于0.12%和1.00%。高炉添加料的含铁量应不小于65.0%。

4.1.2废铁按其用途分为熔炼用废铁和非熔炼用废铁。

4.1.2.1 熔炼用废铁

4.1.2.1.1熔炼用废铁按质量和形状分类,如表1规定

4.1.2.1.2铁屑冷压块的密度不小于3000kg/m3。在运输和卸货时,散落的铁屑量不大于批重的5%,压块满足脱落性试验。

4.1.2.1.3经供需双方协议,也可供应表1规定以外种类和尺寸的废铁。

 

 

 

 

 

1 熔炼用废铁分类

品种

类别

典型举例

代码

A

B

C

废铁

101

长度≤1000mm,宽度≤500mm,高度≤300mm,单件重量≤200kg

经破碎、熔断容易成为一类形状的废铁

生铁粉(车削下来的生铁屑未混入异物的生铁)及其冷压块

生铁机械零部件、输电工程各种铸件、铸铁轧辊、汽车缸体、发动机壳、钢锭模等

普通废铁

102

铸铁管道、高磷铁、高硫铁、火烧铁等

合金废铁

103

合金轧辊、球墨轧辊等

高炉添加料

104

外形尺寸≥10mm×10mm×10mm,≤200 mm×200 mm×200 mm,单件重量≤5kg

加工压块等

4.1.2.2非熔炼用废铁

非熔炼用废铁不再分类,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4.2  废钢

4.2.1  废钢的碳含量一般小于2.O%,硫含量、磷含量均不大于O.050%。

4.2.2非合金废钢中残余元素应符合以下要求:镍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 %、铬的质量分数不大于 O.30%、铜的质量分数不大于O.30%。除锰、硅以外,其他残余元素含量和(质量分数)不大于 O.60%。

4.2.3废钢按其用途分为熔炼用废钢和非熔炼用废钢。4.2.3.1熔炼用废钢

4.2.3.1.1  熔炼用废钢按其外形尺寸和单件重量分为5个型号,如表2规定。

2熔炼用废钢分类

型号

类别

代码

外形尺寸及重量要求

供应形状

典型举例

重型废钢

1类

201 A

≤1000 mm× 400 mm,厚度≥40 mm.单重:40 kg~1500 kg,圆柱实心体直径≥80mm

块、条、板、型

报废的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切尾、铸钢件、钢轧辊、重型机械零件、切割结构件等

2类

201 B

≤1000 mm× 500 mm,厚度≥25 mm.单重:20 kg~1500 kg,圆柱实心体直径≥50mm

块、条、板、型

报废的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切尾、铸钢件、钢轧辊、重型机械零件、切割结构件、车轴、废旧工业设备等

3类

201 C

≤1500 mm× 800 mm,厚度≥15 mm.单重:5kg~1500 kg,圆柱实心体直径≥30mm

块、条、板、型

报废的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切尾、铸钢件、钢轧辊、钢轨、管材、重型机械零件、切割结构件、车轴、废旧工业设备等

中型废钢

1类

202 A

≤1000 mm× 500 mm,厚度≥10 mm.单重:3kg~1000 kg,圆柱实心体直径≥20mm

块、条、板、型

轧废的钢锭及钢材、车船板、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切割结构件、火车轴、钢轨、管材、废旧工业设备等

2类

202 B

≤1500 mm× 700 mm,厚度≥6 mm.单重:2kg~1200 kg,圆柱实心体直径≥12mm

块、条、板、型

轧废的钢锭及钢材、车船板、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切割结构件、火车轴、钢轨、管材、废旧工业设备等

小型废钢

1类

203 A

≤1000 mm× 500 mm,厚度≥4 mm.单重:0.5kg~1000 kg,圆柱实心体直径≥8mm

块、条、板、型

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车船板、管材、废旧设备等

2类

203  B

Ⅰ级:密度≥1100 kg/m3,

Ⅱ级:密度≥800 kg/m3。

破碎料

汽车破碎料等

统料型废钢

 

204

 

≤1000 mm× 800 mm,厚度≥2 mm.单重:≤800kg,圆柱实心体直径≥4mm

块、条、板、型

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车船板、废旧设备、管材、钢带、边角余料等

轻料型废钢

1类

205 A

≤1000 mm×1000 mm,厚度≤2 mm.单重:≤100kg

块、条、板、型

各种机械废钢及混合废钢、管材、薄板、钢丝、边角余料、生产和生活废钢等

2类

205 B

≤800 mm×600mm×500mm,

I级:密度≥2500 kg/m3,

Ⅱ级:密度≥1800 kg/m3,

Ⅲ级:密度≥1200 kg/m3。

打包块

各种机械废钢及混合废钢、薄板、边角余料、钢丝、钢屑、生产和生活废钢等

4.2.3.1.2各类型废钢尺寸的正偏差应不大于10%。

4.2.3.1.3熔炼用废钢按其化学成分分为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合金废钢。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参照GB/T 13304的规定。

4.2.3.1.4熔炼用合金废钢按化学成分及主要合金元素含量分为6个钢类46个钢组,见附录B。

4.2.3.2  非熔炼用废钢不再分类,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5技术要求

5.1废钢铁必须分类。

5.2废钢铁的单件外形尺寸不大于1500 mm,单件重量不大于1500 kg。

5.3对于单件表面有锈蚀的废钢铁,其每面附着的铁锈厚度不大于单件厚度的10 %。

5.4废钢铁内不应混有铁合金、有害物;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不应混有合金废钢和废铁;合金废钢内不应混有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废铁。废铁内不应混有废钢。

5.5废钢铁表面和器件、打包件内部不应存在泥块、水泥、粘砂、油污以及珐琅等。

5.6废钢铁中禁止混有炮弹等爆炸性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混有两端封闭的管状物、封闭器皿等物品。禁止混有橡胶和塑料制品。

5.7废钢铁中不应有成套的机器设备及结构件(如有,则必须拆解且压碎或压扁成不可复原状)。各种形状的容器(罐筒等)应全部从轴向割开。机械部件容器(发动机、齿轮箱等)应清除易燃品和润滑剂的残余物。

5.8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过GB 5085.3中鉴别标准值的有害废物。5.9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过GB 5085.1中鉴别标准值即pH值不小于12.5或不大于2.0的夹杂物。

5.10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过GB 13015控制标准值的有害物。

5.11  钢铁中曾经盛装液体和半固体化学物质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必须清洗干净。进口废钢铁必须向检验机构申报容器、管道及其碎片曾经盛装或输送过的化学物质的主要成分。

5.12废钢铁中不应混有下列有害物:

    ——医药废物、废药品、医疗临床废物;

    ——农药和除草剂废物、含木材防腐剂废物;

    ——废乳化剂、有机溶剂废物;

    ——精(蒸)馏残渣、焚烧处置残渣;

    ——感光材料废物;

    ——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废物;

    ——石棉废物;

    ——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等。

5.13废钢铁中禁止夹杂放射性废物。

    废钢铁的放射性污染按以下要求控制:

    ——废钢铁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能高于O.35 μSv/h;

    ——废钢铁的α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能过O.04 Bq/cm2;p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能过0.4 Bq/cm2;

    ——废钢铁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禁止过GB 16487.6的规定。

5.14废钢铁各检验批中非金属夹杂物(不含非金属有害废物)的重量,不应过该检验批重量的千分之五。

5.15废旧由供方作技术性的安全检查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5.16非熔炼用废钢铁使用后,其制品的性能指标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且不应对公众人身安全、财产、环保等造成隐患或危害。

6检验项目与检验方法

6.1  检验项目

6.1.1  单件的外形尺寸、重量和厚度的抽样检验。

6.1.2夹杂物及清洁性的检验。

6.1.3有害物及放射性物质的检验。

6.1.4硫、磷、铬、镍、钼、钨、锰、铜等化学元素的抽查检验。

6.1.5打包件的脱落试验。

6.1.6废钢铁中其他项目的检验,根据到货批的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6.2检验方法

6.2.1  检验所需样品的取样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2本标准5.8条检验按GB 5085.3的规定进行。

6.2.3本标准5.9条检验按GB 5085.1的规定进行。

6.2.4本标准5.10条的检验,按GB 13015的规定进行。

6.2.5本标准5.13条的检验,按SN 0570的规定进行。

6.2.6废钢样品的制样按GB/T 222—1984的规定进行,废铁样品的制样按GB/T 719的规定进行。化学分析按附录A规定的或通用方法进行,但仲裁分析时应按附录A有关规定进行。6.2.7对废钢铁的种类、清洁性、夹杂物、外形尺寸、单件重量等项目,使用衡器、卷尺等检验手段或其他检测手段进行测定。

6.2.8打包件(压块)的脱落试验:

    在一个验收批中随机抽取5块打包件(压块)。打包件(压块)从高于金属板或水泥板1.5 m处落下三次(自由落体),此时打包件(压块)不应有大于其重量10%的脱落物。

7  验收规则

7.1  需方可对每批废钢铁进行抽查验收。可将一个交货批分成多个检验批进行验收。7.2每个检验批应由同一型号、类别以及同一钢组或牌号(合金钢)废钢铁组成。7.3各交货批废钢铁验收后,应扣除夹杂物、铁锈等杂质的重量。

8  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8.1  发运装车(船)时,每车厢(船舱、集装箱)一般只允许装载同一型号(类别)、同一钢组(合金钢)的废钢铁。为补足车厢(船舱、集装箱)载重时,也可装两个以上型号(类别)、钢组的废钢铁,但应隔离,作出明确标识,不应混放。

8.2废钢铁交货时,每个交货批必须附有质量证明书,进口废钢铁需同时附有放射性检验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中应注明:供方名称、废钢铁的型号类别、每批重量,合金废钢还需注明钢组以及相应的化学成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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